近日,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肖某、杨某等6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将乐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来,被告人肖某纠集杨某、何某和范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将乐县城区、校园周边对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在校学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给将乐县当地未成年人群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将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被告人肖某、杨某、何某辍学后,过早涉入社会,父母疏于教育。三人结识后经常玩在一起,一起喝酒玩乐,慢慢形成小团体,争强斗狠,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在校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为了逞强斗狠,纠集被告人何某、杨某和同案人范某等人结伙持械与被告人陈某一方互相进行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肖某、杨某、何某和范某不仅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还单独或纠集在一起,在将乐县城区、校园周边对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被害人多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给将乐县当地未成年人群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肖某是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杨某、何某、范某是较为固定的团伙成员,属于恶势力犯罪,应当以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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