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宁县检察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以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切入点,聚焦检察公益诉讼主责主业,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一院一品、一部一优”建设。
一、发挥公益诉讼职能 保护生态环境
立足闽江源头濉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精准服务建宁县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的联系,重点围绕牛蛙养殖、水源地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公益林保护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完善生态修复机制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宁县检察院与县法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建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由建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建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是衔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探索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
三、立足检察职能 严惩生态犯罪
针对破坏生态公益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在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同时补植复绿,提升了破坏生态的违法成本,更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有效凸显了法律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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