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市发生一起拉拽正在行驶中公交车司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逮捕了,公交车司机也因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罚款100元。
3月12日的下午5点30分左右,一辆公交车在大同路站点进站时,因变更车道过程中影响了一辆小车的正常行驶,小车被迫停下。
小车司机刘某觉得公交司机就是故意的,于是怒气冲冲的下车,朝正准备离站的公交车踹了一脚,并上车与公交司机李某理论。
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不肯下车,并决定打电话投诉李某。这时公交车司机就把车门关上,继续往前行驶。情急之下的刘某就开始拉扯公交车司机,但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看似随意的两下拉扯,将会给他带来怎样的后果。
由于当时公交车已经处于行驶状态,刘某的拉拽行为已经影响了公交车的行车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公交司机李某立即停车,疏散车上的乘客并报了警。
事后,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的民警与公交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在肯定公交车司机李某处置得当的同时,也对其一些不规范的交通行为进行了通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警对公交车司机李某进行了处罚。
一起争执,双方都有错,为什么一个是行政处罚,一个却要面临刑事处罚?看看民警怎么说。
“客观地讲公交公司驾驶员与小车司机双方他们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公交司机他违反的应当是交通管理秩序,所以说他接受的处罚,应当是接受行政处罚,但小车司机他采用极端方法方式去拖拽驾驶员抢夺方向盘这种行为侵害的公共安全,所以他应当面临刑事处罚。”永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刘祺说。
为了吸取教训,提高广大驾驶员的公共交通安全意识,永安市公交公司还邀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为全体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
其实,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案件,当事双方只要有一方避让,案件就不会发生,即便发生,只要双方保持冷静态度,事情也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
虽然负面的情绪与态度会成为点燃导火索的火星,但往往一个微笑、一句道歉就能浇灭这样的“火星”。
温馨提醒:
不犯“路怒症”,不当“闹事人”,不争一时快,文明礼让行,交通安全无小事,特别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车闹行为,只因一时气愤,不顾公共安全,轻者拘,重者囚。请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法律小便签: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