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5月,被告人阮某鹏在福州认识被告人叶某盛,被告人阮某鹏与被告人叶某盛达成协议,即以3000元价格向被告人叶某盛购买一家完整的公司材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网银及开户许可证及公司法人的银行储蓄卡、绑定储蓄卡的手机卡和网银U盾)。
被告人叶某盛共出售了30家完整的公司材料及27套银行储蓄卡给被告人阮某鹏,并从中获利约6万余元。被告人阮某鹏将30家完整的公司材料及27套银行储蓄卡以每套4000元价格出售给“李小翠”共获利8万余元。
然而,故事并没有这么简单。
在此之前,被告人叶某盛找到被告人陈某,委托陈某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代办注册一家信息完整的公司。之后叶某盛将16名人员的身份信息交给陈某,陈某在明知叶某盛注册公司是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仍帮助叶某盛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了12家公司,办理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等材料。叶某盛将办理的其中8家完整的公司材料及银行储蓄卡卖给被告人阮某鹏…….
被告人阮某鹏共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0套、买卖银行卡27张;被告人阮某鹏又将30家完整的公司材料及27套银行储蓄卡以每套4000元价格出售给“李小翠”共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叶某盛共买卖公司营业执照35套、买卖银行卡27张;被告人陈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8套,买卖银行卡8张。
拿他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开通银行账户能干嘛呢?
许多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的银行账户都是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这给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分子、追踪案款…..都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小编也一直在疑惑,犯罪分子是怎么拿到那么多的身份证原件去登记的?
原来,部分身份证原件的主人,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卖给别人只为赚点钱花?!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鹏、叶某盛、陈某以营利为目地,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阮某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被告人叶某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