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尤溪县法院对被告人曾某开、杨某天、曾某兰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对3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我县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次公开审判的涉恶刑事犯罪案件。该案由县法院院长俞和勇担任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曾某开、杨某天、曾某兰在洋中镇后楼村自发组织林改小组。林改小组发展至后期和解散后,3名被告人在洋中镇后楼村内多次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以“赞助费”、“好处费”、“封口费”、“管理费”等名义强行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被告人在当地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恶势力团伙。
该案已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次经过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曾某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曾某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以来,我县深入学习贯彻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重点打击横行乡里、强揽工程、欺行霸市、黄赌毒、高利贷非法讨债等十一类黑恶性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