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被他人遗弃的儿童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若通过非正规途径私下交易收养儿童,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今天上午(12月12日),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赖某槽、罗某桥结婚多年未生育,想购买一名男婴来抚养。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赖某槽、罗某桥夫妇经人介绍到三明市梅列区北山新村某居民楼内看完男婴后表示要买,并支付0.5万元定金给介绍人。同年4月20日,赖某槽、罗某桥夫妇在支付12.8万元后,把男婴抱走抚养。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赖某槽、罗某桥夫妇在江苏如皋市江安镇人民路沙县小吃店内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叶某英、林某因生育的女儿患有发育障碍类疾病,考虑到孩子今后能有个依靠,便萌发了收买女婴抚养的念头。2019年6月25日,经人介绍被告人叶某英、林某夫妇来到三明市梅列区北山新村某居民楼,经协商后以6.8万元价格购买女婴,并当场支付1万元定金。在对女婴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后,支付剩余的5.8万元抱走女婴抚养。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叶某英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林某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四被告人均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被拐儿童母亲分娩记录
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槽、罗某桥、叶某英、林某明知是被他人贩卖的婴儿,仍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赖某槽、罗某桥、叶某英、林某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赖某槽、罗某桥、叶某英、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槽、罗某桥、叶某英、林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叶某英最后陈述
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说到,为了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我国在严厉打击人贩子的同时,也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进行惩罚,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为此,告诫广大群众,法律所保护的是人格的尊严,人是不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罚。对于那些不能生育、对孩子有着巨大渴求的家庭,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领养,切莫以身试法,最后“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