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电动车,笑对高峰期。众所周知,电动车价格不高、省时省力还节能环保,尤其对于快递员、房产中介、外卖小哥来说,一辆电动车算是标配。遇到高峰拥堵时,电动车左冲右突,笑傲马路,笑看汽车堵成一锅粥。
然而电动车也成了潜在的马路杀手!近日,泰宁一辆无牌三轮电动车就摊上大事啦!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5日16时5分,叶某明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信,交通事故造成徐某信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2019年1月28日,泰宁法院作出判决:叶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19年2月11日,徐某信的家人将叶某明、A电动车经营部、B贸易公司、C电动车有限公司、D电动车有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因徐某信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计511429.25元。
跟这几家公司有啥关系呢?原来......
叶某明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系从A电动车经营部处购买而来,而A电动车经营部陈述肇事车辆系从B贸易公司处提货,随车所附的电动车合格证显示“D电动车有限公司”字样,并加盖“C电动车有限公司整车合格专用章”字样。
貌似确有几分联系,但我们是讲究真凭实据的,不是你说有过错就有过错的!
法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时造成徐某信死亡的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本起交通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即使A电动车经营部、B贸易公司是肇事车辆销售者,但徐某信家人已对肇事车辆的生产者即C电动车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且无证据证明A、B在销售肇事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要求A电动车经营部、B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无证据证实“D电动车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生产者,故要求D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C电动车有限公司虽不是本起交通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肇事车辆的生产者,未在合格证等材料上警示说明或明确告知肇事车辆为机动车,且肇事车辆经鉴定前轮无制动系统,认定该缺陷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叶某明赔偿徐某信家人因徐某信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计14万余元;C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