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上午,林某堤、郑某发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三明市首起立案侦查的涉黑案件。
判决情况
该案主犯林某堤、郑某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林某堤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某发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基本案情
为了谋取高额利益,2013年12月开始,林某堤、郑某发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发放高利贷。
并逐渐在大田县形成了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为骨干成员,张某程、陈某枝为积极参加者,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某、连某塔、林某霞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有组织地采用辱骂、恐吓、殴打、贴字条、喊喇叭、喷油漆、跟踪滋扰等手段,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暴力讨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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