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竟私架电线电野猪,没想到却是害人害己,自食其果……
近日,尤溪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邱某因非法架设电线致被害人林某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 情 简 介
2018年8月,被告人邱某应被害人林某邀约一起架设电线电野猪,双方约定由林某出资购买变压器、电瓶、电线等设备,并通过手机发送短信的方式对设备进行控制,邱某则与林某一起到选定地点架设电线,对被电的野猪进行运输、宰杀、售卖,所得钱款林某分三分之二,邱某分三分之一。
同年8月下旬,林某购得变压器、电瓶、电线等设备,邱某与林某共同制作若干长约60公分并一头为尖的竹子用来固定电线,之后两人便先后在尤溪县新阳镇高士村电站、高士村鱼塘边、高士村上曲丘水库旁架设电线电野猪。通电时间定于当日19时至次日5时,每天由家住离架设电线地点近的一方负责巡视电线情况,排除电线障碍。
网络配图
同年9月11日下午,邱某与林某在高士村某自然村田边架设电线。次日5时许,林某独自一人前往后被人发现死于田边。同年9月14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死于电击。
法 院 审 理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林某在尤溪县新阳镇高士村布盂自然村大坑头田边共同架设电线进行非法狩猎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因为过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林某触电死亡的实际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林某亦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邱某酌情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导致受伤或死亡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法 官 说 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