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雨天被飞驰而过的车辆溅一身泥水,难免心情不佳,可三明一名司机竟将满腔怒火撒在了民警身上,甚至威胁要持刀伤人?!发完火心理或许舒坦了,可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标驾驶摩托车途径三元区莘口镇某路段时,一辆水泥罐车从旁经过,车轮压过路面水坑溅了吴某标一身泥水。吴某标气愤地拨打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要求公安机关查找该水泥罐车解决纠纷。
随后,110指挥中心将警情转至莘口派出所。莘口派出所当天值班民警黄某宏、协警余某湖接指令后出警处理该警情。民警黄某宏、协警余某湖驾驶警车到警情发生路段时未见到被告人吴某标,便电话联系吴某标,并按吴某标要求驾驶警车到其位于莘口镇的家中处警。
民警向吴某标了解警情的过程中,吴某标因醉酒而情绪激动,一而再的要求出警民警立即查找水泥罐车,要与水泥罐车司机当面解决纠纷,但吴某标却无法提供水泥罐车车牌号码等详细车辆信息。
协警余某湖在劝解吴某标的过程中,吴某标情绪失控,不断大声辱骂并欲殴打余某湖,吴某标的母亲等人见状上前阻止。
随后,黄某宏劝解吴某标要配合民警把事情调查清楚,情绪不要激动,民警会妥善解决。吴某标不满黄某宏的处警答复,转而辱骂黄某宏,并用身体两次冲撞黄某宏。
之后,吴某标又拿出一把柴刀威胁要砍民警,吴某标的母亲及黄某宏立即上前夺下其手中的柴刀,场面一度混乱。黄某宏、余某湖待被告人吴某标情绪稳定后驾驶警车离开现场。
2020年5月14日,吴某标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吴某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标具有前科劣迹,以及以暴力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量刑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三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标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