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孩子是我的,她的人曾经也是我的,我拿她一点钱怎么就犯法了?沙县一男子偷了前妻的钱不知是违法,反而大胆发出质问。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曹某因犯盗窃罪,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介绍
曹某与林某本是夫妻,后因性格不合离了婚,两个孩子归林某,曹某则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曹某与林某仍偶尔有来往,这就使得曹某误以为离不离婚没区别。
2019年9月10日中午,曹某来到前妻林某在沙县金明西路的某小吃店内,趁前妻林某忙着招待客人没注意,将林某放置在收银台手机内的SIM取走。
随后,曹某将林某的手机SIM插入自己的手机,通过登录林某的支付宝账号,修改林某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将林某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97000元取走,并将其中的87000元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
曹某转走林某支付宝内余额的截图
林某发现钱被偷之后,苦苦哀求曹某要求其归还钱款,并说明欠款是她唯一的积蓄,是跟孩子们生活的救命钱,后曹某归还了林某43000元,剩余款项仍不归还。无奈之下,林某报了案。
曹某退还了部分款项给林某
2019年9月11日,曹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9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人林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曹思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