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碍手碍脚的树有什么用?还不如砍了,种上杨梅树、油茶树,再种点西瓜,夏天还有瓜可以吃。”自认为这个想法不错的吴某柴刀一挥….
殊不知,这一行为构成了犯罪...
2016年至2018年初期间,被告人吴某为种植经济林木和经济作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林权所有人明溪县夏阳乡某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到明溪县夏阳乡某山场,使用油锯和柴刀砍伐上述山场的林木,就地清理,并将山场进行开垦后,陆续种植杨梅、油茶、西瓜。被砍伐的林木属明溪县夏阳乡某村民委员会所有。
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共计882株,立木材积84.2198立方米(其中杉木61株,立木材积10.189立方米;马尾松793株,立木材积72.4597立方米;阔叶树28株,立木材积1.5711立方米)。
把山上的树砍掉,种上杨梅树、油茶树,这都是树木,这个山林也没损失啊?而且种上杨梅树、油茶树还可以增加收入,怎么就成了犯罪呢?
伙伴们,别忘了,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更何况,被告人吴某砍伐的山林不是自己家的林木,这个山林属于夏阳乡某村委共同所有的呢。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吴某自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2月,吴某赔偿该村民委员会林木赔偿款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吴某向明溪法院出具植树造林的《承诺书》,自愿履行植树造林义务,造林300株,同时做好林木管护义务,切实修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最终,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他人林木,立木材积共计84.2198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吴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村委会林木损失,自愿承诺植树造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屏幕前的小伙伴们学到了吗?
在这里友情提示:
不仅仅是未经批准砍伐他人的树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将人家的奔驰车给损坏、故意把人家的鱼塘鱼苗放走、无故将人家昂贵的宠物打死、故意将人家好几万元的门窗给砸了…等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每天学习一点法律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明溪法院提醒您:
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触法被判刑,亲朋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