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五日。
01、案情介绍
2018年8月9日晚,吴某、严某等人在三明市某KTV内喝酒,期间,吴某提及因自己的摩托车被严某弄丢,导致自己出行不便,严某听后建议让其“朋友”去偷辆摩托车给吴某用,吴某同意。
凌晨,吴某、严某(另案处理)唆使未成年人赵某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黄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乘坐由吴某驾驶的越野车从KTV出发经快速通道到沙县盗窃摩托车。
在三明动车北站停车场,由黄某某负责接线、赵某某协助帮忙,盗窃被害人林某的爱玛牌助力车,由赵某某、黄某某二人使用,后因损坏停放在国色天香KTV门口不知去向。
随后,赵某某、黄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汤某的一部路虎8代二轮摩托车,供被告人吴某及严某使用。
被告人吴某指认作案地点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将该车交由公安机关扣押,已发还被害人汤某。
经认定,被盗的爱玛牌助力车、路虎8代摩托车的价值分别为1610元、2850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到沙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同案人赵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610元。
02、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能够主动退出部分被盗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据此,沙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