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我市共破获涉黑涉恶案件87起,其中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个、涉恶团伙3个,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员240人,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1件,党政纪处分9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共发放举报奖励金5.7万元。
全市共治理九个领域行业乱象或突出问题共1307个。全市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群众反映的乱象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逐步显现。
来看看永安市政法部门都办了哪些涉黑、涉恶案件?
涉黑案件
1、 陈X聪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0年7月被告人陈X聪刑满释放后,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陈X聪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X忠、冯X谷、陈X斌、庄X恩、李X闽、游X辉、吴X斌为骨干成员,李X水、魏X强、肖X锦、江X润、陈X滨、赖X法、林X、李X青、管X栋、冯X泉、刘X海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以来,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暴力讨债、侵占村集体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巨额经济利益。
该组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制度建设,侵蚀基层政权,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X聪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苏X仁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十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2、卢某军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5年5月,被告人卢某军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擅自成立“私借公司”,开展非法放贷业务。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手续费”、“砍头息”、“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在明知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新账还旧账,垒高借款金额。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通过有预谋地实施电话、短信等威胁恐吓,拉电闸、泼油漆、砸门、非法入侵住宅、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等软硬兼施的恶劣手段进行暴力讨债。
随着放贷业务扩大及组织成员增加,形成了以卢某军、卢建某、卢某林、王某明等四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并将非法所得用于维持组织活动。
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卢某军等四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卢某军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亚等七人六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恶类案件
1、林某景等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林某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死缓,2016年1月刑满释放后,以其位于永安市中森建设公司的办公室为据点,纠集被告人徐某伟、覃某和赖某军、王某城等人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团伙成员以被告人林某景曾是重刑犯的涉案背景为荣,日常对林某景都以“进哥”或“老板”进行称呼,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组织。被告人林某景多次安排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永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景作为刑满释放人员,利用其在社会上的恶名,纠集被告人徐某伟、覃某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某景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2、游某鹏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游某鹏纠集被告人陈某、杨某等人先后在福建省漳平市、永安市以恋爱为名诱骗被害人至传销窝点,以推销不存在的商品为名,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并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购买虚构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内部成员30余人按顺序形成A、B、C、D、E五个层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将非法获取的钱款转至个人账户30余万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3、刘某厚等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厚提议并纠集冯某福、刘某明伙同姜某发共同出资,先后在永安市燕南街道黄历村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客利用“铜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
2015年5月,被害人徐某某途径赌场,被望风看路的被告人刘某丙等人拦下,争执中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轻伤一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4、项某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及永安市经营“壹佰岁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投资购买保健品可还本付息、获得积分以兑换保健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48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31万余元,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5、邓某伟、兰某开设赌场
被告人邓某伟、兰某在职工宿舍内,通过“三足金蟾”微信群拉人参赌、做托等方式进行外围赌博活动,累计涉案赌资74万余元。截至案发,被告人兰某获得报酬58元,被告人邓某伟、兰某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