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刮碰、撞人肇事逃逸……
俗话说得好:“喝酒不开车,驾车不喝酒。”但是,仍有些人怀着心存侥幸,心存侥幸。
6月10日,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审理被告应某以危险方法伤害信息安全一案,被判被告应某刑期三年。
2019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应某酒后驾车从梅列区某酒店餐厅的地下停车场考虑,行车至新市东路与东新四路交界处信号指示灯街口时,追尾事故受害人王某安全驾驶的小轿车。安全事故产生后,应某并沒有泊车解决安全事故,只是转向绕开王某的车子,加快向前行驶,逃逸。
接着,被告应某安全驾驶的车子又与受害人范某安全驾驶的的士产生刮碰。应某還是沒有泊车,再次往三元区方位汽车行使。
自此,在新市东路和佳酒店大门口,被告应某安全驾驶的车子与受害人陈某安全驾驶的摩托产生撞击,陈某被撞翻空后落地式负伤。应某再度安全驾驶车子逃出交通事故现场。
直到在新市东路市农林局大门口公交车站牌,碰撞人行横道上防护栏和垃圾箱、公交车公交电子站牌后停住,应某随后弃车逃出交通事故现场,隔日黄昏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被告应某:我那时候喝过五瓶葡萄酒,那时候一个有怕自身喝醉了,第二个也是乙醇上边,还有一个便是内心担心,因此那时候沒有立即地慢下来。
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认为,被告应某做为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理应意识到饮酒后驶车的危险因素,却依然纵容驶车,置不特殊大部分人的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于不管不顾,归属于直接故意。被告应某的所述个人行为已组成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要求,被判被告应某刑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