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泰宁籍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由华大酒店往民主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左圣路工商银行路段时,与正在倒车的张某险些发生碰撞。
而后,双方发生口角,江某某情绪激动,动手打了张某一巴掌,围观群众见状,向警方报警。
接群众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一名男子情绪激动,经初步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回到派出所后,民警发现江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将江某某带至泰宁县总医院进行酒精检测。
在医院里,江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情绪激动,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并以脚踹、抓扯的方式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影响医院正常秩序。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江某某控制并强制进行酒精检测。
经鉴定,江某某当日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0.05mg/100ml,远远超过醉驾标准。
目前,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现被泰宁警方依法执行逮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章来源: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