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驾考作弊的案件,蔡某等14人因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介绍
蔡某和林某是一对年轻的90后小夫妻,年纪虽小,胆子却很大!
2017年9月,蔡某和林某偶然间发现,有人无法通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科目一和科目三理论考试,可以通过替考作弊赚钱。
于是,蔡某夫妇二人以每科5000-7000元不等的价格寻找到需要替考的学员——方某用、方某烨、邱某在、方某科、郑某水、田某孝、池某挥、郑某祥、陈某云及吴某升、李某木(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客户,以通过每科考试1000元的价格招募到吴某松、罗某勇等替考人员,让替考人员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变造的准考证代替考试。
蔡某等收取的驾驶证考试作弊费用部分截图
被告人陈某桂明知被告人蔡某、林某组织他人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仍将被告人方某烨、方某科、邱某在、郑某祥的《预约考试凭证》交给被告人蔡某等人,使其得以安排被告人吴某松、罗某勇代替被告人方某烨、方某科、邱某在、郑某祥通过考试。
被告人指认替考场所
案发后,蔡某、林某等十余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蔡某、林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55000元,吴某松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罗某勇退出违法所得500元。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林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被告人陈某桂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多次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林某、陈某桂系共同犯罪,蔡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松、罗某勇代替他人、被告人郑某水、田某孝、池某挥、郑某祥、方某用、方某烨、邱某在、方某科、陈某云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蔡某、林某、陈某桂、吴某松、罗某勇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林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陈某桂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吴某松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罗某勇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田某孝等9人亦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单处罚金3000-4000元不等。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考生作弊经审核确认的,应当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作弊的考生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