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共有人分割共有物是平均分配吗?到底怎么分配财产才合理呢?现在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清流法院审结的一起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吴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以男女朋友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后两人集资向他人购买了一辆二手重型自卸货车,货车登记在吴某名下,但由陈某经营运输。2019年2月两人结束同居关系,吴某要求陈某归还货车并支付货车使用费,遭到陈某的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
2019年5月,清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吴某享有货车30.6%的所有权份额,陈某享有货车69.4%的所有权份额。该判决作出后,双方未上诉。货车暂由吴某保管。
2019年7月,吴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吴某与陈某共有的货车进行分割,由吴某获得共有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取得价款的30.6%。
诉讼中,双方对车辆的价值和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陈某共同出资向他人购买的货车,原是为了共同经营,双方关系恶化后,无法就共有物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共有物归属及共有物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存在车辆共有的基础。
案涉车辆属于两人按份共有,份额明确,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综上,吴某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陈某主张分割按份共有的车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遂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登记在吴某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由吴某和陈某按照30.6%和69.4%的比例依法分割;
二、因拍卖、变卖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吴某和陈某按照30.6%和69.4%的比例负担。
普法小课堂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如何分割产权
就本案而言,双方对车辆的价值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并不主张要求车辆的所有权,也不同意对方取得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从车辆的性质和功能的角度出发,虽然作为共有物可以按份共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无法从物理上对车辆进行分割,按份共有人对车辆均享有使用权,反而会导致车辆的使用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共有基础丧失,故共有人对共有物经营收益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