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家中办理丧事,本是悲痛之时,怎料竟有人打起了丧主家财物的主意。
近期,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苏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3日一大早,苏某某从将乐赶到乡下的亲戚家,为丈夫的舅舅奔丧,大家一起把舅舅“送出门”(送殡)之后便回到舅舅家中,苏某某趁无人之机到该亲戚家三楼卧室,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内的两部灰色苹果6手机及一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盗走。
被害人发现财物丢失后立即报警,并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丢失手机的号码,与被告人约定以3000元换回丢失的手机,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920元。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受到法律的惩治。
法条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为触红线,亲人两行泪。
犯罪分子利用“熟人”或“亲戚”身份,让被害人疏于防范,使盗窃较容易得手,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财不外露,妥善放置贵重物品,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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