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群众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9年6月19日晚上,在交警查酒驾现场,一名男子因涉嫌酒后驾驶被罚,其妻子不满处罚决定,竟然脚踢执法人员,后又坐在地上吵闹、纠缠,阻碍民警执法。近日,该女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大田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01、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9日晚,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其妻子温某行驶至大田县均溪镇白岩山北路良元村与大田县看守所三叉路口处时,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因乐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当场决定对其罚款处罚,温某对处罚决定不满,情绪激动,在现场拉拽乐某的衣服阻止乐某配合民警执法,民警林秀典在上前制止时被温某踢了一脚……
民警周群见状上前欲约束温某,温某拒不配合并用脚踢民警周群,后坐在地上吵闹、纠缠,阻碍民警执法。在场多名民警警告温某其行为已涉嫌妨碍公务并对其批评、教育,乐某及其女儿乐某梅表示会说服温某配合执法,温某被劝离。
后温某与乐某梅又返回现场称手被民警弄伤,要求民警送温某就医,温某还坐在警车边的地上继续吵闹、纠缠,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当日,温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02、案件审理
经大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大田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四个月。
藐视法律,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03、以案说法:
阻碍执行公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