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自由诚可贵,蹲过班房的人更觉其来之不易,可偏偏仍有人在回归自由后,重操“违法犯罪”的旧业,等到事发之后才悔之晚矣。
简要案情:
被告人魏某胜,现年49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7月30日予以假释,2017年4月17日假释期满,同日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魏某胜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每周到永安城区以及西洋、大湖、曹远、安砂等乡镇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食杂店或商铺、个人,大量收购中华、七匹狼、利群、牡丹等品牌卷烟,后多次将收购来的卷烟通过物流公司以及货运车辆托运至厦门市,非法销售其他买受人。
其中,被告人魏某胜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共向张某榅非法销售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18万余元,2018年1月期间共向叶某亮非法销售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魏某胜在三明市公路港托运其非法销售给张某榅和叶某亮卷烟时,被永安市公安局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其委托的物流公司和魏某胜当日驾驶的面包车上以及魏某胜位于永安市某小区的两个车库等处所,依法扣押非法经营的各类品牌卷烟共计631条。
法庭审理: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胜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魏某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被告人魏某胜的认罪、悔罪情节,判处:
一、撤销对罪犯魏某胜宣告的假释。
二、判处被告人魏某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十八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三、依法扣押的作案面包车1辆、手机3部、账本1本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