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吸假烟简直是“毒上加毒”,如今市面上的烟真假难辨,导致不少消费者吸到假烟,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郑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受蔡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明知他人生产假烟的情况下,在该假烟工厂生产期间,被告人郑某负责厂房内假烟的生产过程与机器维护。
郑某指认犯罪场所
2018年12月27日下午,该生产假冒卷烟窝点被执法机关现场查获,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现场查扣的烟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扣的烟丝未发现霉变,查扣的滤嘴接装机和卷烟机为伪劣烟草专用机械。
郑某指认犯罪工具及生产的伪劣卷烟
经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查扣的盘纸91盘、水松纸112盘、滤嘴棒47件、烟丝177包(经称重共计3474千克)、利群(蓝天)香烟21.51万支、中华(硬)香烟共计81.68万支、芙蓉王(硬)香烟共计75.12万支、利(软长嘴)香烟7.19万支、玉溪(软)香烟16.91万支、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30.97万支,价值共计4162848元。
郑某指认待销售的假烟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共同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郑某参与假烟生产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7日,故其参与生产的假烟的金额应认定人民币2220185.6元,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系受他人雇佣负责假烟的生产过程与机器维护,且在后期才加入该工厂参与生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郑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沙县法院决定以生产、销售伪产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