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危害重重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成为安全的隐患和监管的难点,也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
近日,多起高空坠物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6月13日,深圳一小区高层玻璃窗坠落砸中一小男孩,小男孩的母亲当场崩溃。更不幸的是,救治三天后,小男孩伤重不幸离世。
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路过的小学女生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受伤倒地被送医救治。
记者了解到,高空抛物的现象在我县城区的小区内也是屡见不鲜。谈起高空抛物,市民们虽然都表示深恶痛绝,但也十分无奈。
市民 苏先生(电话采访):“那天,我们家里人都不在家。楼上不知道是谁把烟头扔下来,刚好掉在我窗台那边。还好那天我们窗帘是拉开的,要不然肯定是着火了。”
市民:“垃圾有人扔下来,‘噗’的一声就在旁边,吓死了。”
市民:“高空抛物确实很讨厌。我们小区也有人住高的楼上,晒衣服的水滴下来,也有纸巾什么的都会扔下来。是很恶劣,很让人讨厌。”
高空抛物除了影响小区的环境卫生,还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据了解,物体在下落过程中,随着速度和动能的增加,其撞击力也会随之加大。有实验证明,一个鸡蛋重30—50g,从四、五楼落下砸中人,会让人身上肿个包,从十七八楼落下可击穿人的头骨,25楼以上落下则有可能当场致人死亡。如果是带有锋利边缘或尖锐边角的物品,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因此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涉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为念:“所有人一般是房屋的产权人,管理人包括物业公司、广告公司,使用人包括承租房子的承租人、借用人。第八十五条规定是推定过错原则。就是说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整个法条的理解。”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那为何高空抛物屡禁不止?城市要如何做到有效监管?
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郑克杨表示,小区出现高空抛物的原因一是部分业主素质不高,存在生活陋习,同时也有部分业主“懒”,贪图省事;还有就是业主安全隐患意识较弱。对此,物业中心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郑克杨:“我们平常会在每栋楼的公共醒目位置会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标志。在每栋楼内宣传栏、电梯内会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第二,通过微信群进行宣传和引导。第三,有业主反映,或我们有看到的,我们会及时进行入户沟通。”
市民们也对治理高空抛物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市民:“媒体宣传力度加大一些,然后,居民提高素质,才会杜绝这种现象。”
市民:“物业要加强管理。大家要自觉遵守,这肯定的,如果不遵守的话,不但环境卫生做得不好,没办法,自己人身安全也受到一定威胁。”
市民:“不能在窗户外面放什么东西,很容易砸下来。还是要自己自身注意。”
市民:“最多的应该是靠大家自觉了。我看有的小区是把摄像头往上,全部都朝上,我觉得这也是一个方法。”
除宣传和劝导外,有效地监管手段也不可缺少。据报道,杭州一小区就安装了47个监控摄像头,这些广角摄像头正好将居民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以监控高空抛物,且特定的拍摄角度不会侵犯住户隐私。摄像头启用的半年时间里,小区没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现象。
事实上,技防只是整治高空抛物的举措之一,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文明意识、安全意识的教育,从我做起,从小做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