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树木被金森公司的人砍了,你们要替我主持公道!9月2日,大源乡崇善村村民谢某找到乡政府,情绪异常激动。
乡综治办工作人员一方面安抚谢某情绪,另一方面联系金森公司和村委会了解情况。
究竟怎么回事???
经过工作人员多方询问了解到,原来金森公司负责崇善村生产伐区采伐林木的工人因自身疏忽大意,误将谢某自栽的杉木、松树砍伐掉,同时误砍的还有谢氏祖坟的风水树。
在综治办的牵头下,司法所、林业站、村委会以及当事人双方于当天下午在村里开始调解。
金森公司:我们在砍伐前已经按程序申请了采伐证,工人采伐的林木都是在划线范围内的,不可能砍你家的树。
村民谢某:被砍掉的100多棵杉木都是我十几年前种的,村里人都可以证明,关键你还砍我们谢氏祖坟的风水树,这么大的事情,你不解决的话,你们的木头就不要想运下山!自己看着办!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该相信谁?乡政府工作人员决定用事实勘测说话!
勘测现场
经过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查阅林权证,询问相关证人后,证据确凿,金森公司承认自己误砍林木的事实。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各不相让,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调解人员意识到,要想顺利化解本次纠纷,关键要在赔偿金额上下功夫!如何合理的定价促使双方都能满意各退一步?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调解人员找来大量的本地区以往同类型的林木误砍赔偿协议作为参考凭据,又通过和崇善村村主干座谈了解到了对方的脾性,多重准备工作下,工作人员与双方约定9月6日到乡政府调解室进行第二次调解。
调解现场图片
二次调解中,调解人员一边晓之以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给双方仔细讲解,又动之以情从人情世故等方面,积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参考已有的赔偿案例给双方提出了一个赔偿方案。
和解
经过一番说服引导,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所伐杉树归金森公司所有,金森公司一次性赔偿谢某杉木及风水树损失24000元整。
目前双方已按协议履行
至此,此起误砍林木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给本纠纷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调解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私人树木属于私有财产,破坏私人树木就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害人首先与侵害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