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溪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六旬老翁因为“田鸡”被判刑。
怎么回事???
6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六旬老翁罗某前往明溪县君子峰自然保护区内,在夜间使用头灯非法猎捕20只野生棘胸蛙。第二天,罗某将非法猎捕的20只棘胸蛙带到街道旁进行兜售,在兜售过程中经匿名举报,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罗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地点系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禁猎区。被告人罗某非法猎捕的20只野生动物学名为棘胸蛙列入《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罗某在夜间使用头灯猎捕棘胸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泡椒田鸡是美味但市面上的田鸡都是人工饲养的你把“棘胸蛙”当田鸡抓来吃是几个意思??这可是犯罪啊!
法院审理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的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棘胸蛙20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因在禁猎区猎捕野生保护动物被当庭判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棘胸蛙又名石鸡、棘蛙、石鳞、石蛙、石蛤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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