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一时爽,后果不敢想!酒醉的时候你将面对人生终极拷问我是谁,我在哪,我在干嘛!
杜某;啊!不是我!我没有!我反对!!我不记得我有持刀!我喝醉了,我不在乎钱,我是不可能会去抢劫!!!
案情回顾——酒后闹民宅
7月5日,杜某荣在宁化县家中喝酒,酒后便持一把长约25厘米、宽约4厘米的水果刀出门。
走到附近某处民宅,杜某荣看到张某民家门口有只狗,便挥刀向它砍去。
在伤害无辜小动物的过程中,杜某荣因不慎滑倒手被刀划伤,便向张某民提出赔偿其一百元的要求。
张某明不同意这无理要求,转身扔给杜某荣一张创可贴,让他自己止血。
心生不爽的杜某荣便持刀向附近居民孙某珠家走去。在孙某珠家门口嚷嚷着要孙某珠借钱给他,孙某珠与张某金等人吓得躲进房间、锁了门。
随后,杜某荣持刀进入附近某民宅二楼的一出租房向张某平索要钱款,张某平闻其一身酒气,对其置之不理。杜某荣便拿水果刀架在张某平脖子上,要他交出钱款。
张某平在拿钱时问杜某荣是否可以手机微信转账,杜某荣情绪激动,再次将刀架至张某平的脖子上,威胁说道要将张某平杀死。
随后,张某平趁杜某荣不注意将其手上的刀抢走,叫杜某荣到一楼去并立即电话报警,随后杜某荣被宁化县公安局翠江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杜某荣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提出其没有想去抢钱的辩解,法院认为其行为采用了暴力手段,后果是入户抢钱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每个人都要为他的行为负责,酒醉不是脱罪的借口。法官提醒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饮酒要适量,少一点酒精的麻痹,多一点理性的自我!